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7665號
- 債權人
- 明勝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月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百企通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公司地址設立於新北市汐止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公司登記事項卡結果附卷可稽。是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