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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03號

聲請人
臺北翡翠水庫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謝政道
相對人
創意無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毅偉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創意無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之營業地址寄發解除契約通知,經郵務機構以逾期未領為由退回,因相對人現行方不明,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解除契約通知影本、退回之信封、公司登記資料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有前揭通知書之退郵信封在卷可稽,又經本院囑託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登記營業地址,經該局函覆表示,該址目前無營業,此有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民國106年6月23日基警二分偵字第1060207546號函附卷可稽。又本院另囑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查訪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址,亦經該局函覆表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未居住該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國106年7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634214500號函附卷可查。是相對人之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居所已處於不明之狀態,從而,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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