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NGUYEN VAN CAM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勞簡字第7號原 告 NGUYEN VAN CAM(阮文感) 訴訟代理人 柯俊吉律師 李印秀 阮氏金花 被 告 曾泰益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壹仟壹佰零壹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按民事案件涉及外國人或構成案件事實中牽涉外國地者,即為涉外民事事件,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定法域之管轄及法律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9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為越南國籍之外籍人士,有其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影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5頁),而原告係依兩造間僱傭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亦屬私法事件,是關於本件涉外民事私法事件,自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擇定管轄法院及準據法。茲分述如下: ⒈涉外管轄權: 按一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法律事件,有無一般管轄權即審判權,悉依該法院地法之規定為據。原告既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則關於一般管轄權之有無,即應按法庭地法即我國法律定之,惟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並未就國際管轄權加以明定,是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185號、96年度台上字第582號裁判意旨參照)。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人,因關於其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第6條、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之居所係位於本院轄區之基隆市中正區,原告之居所則係位於桃園市中壢區;而本件原告原係受被告聘僱之外籍漁工,被告擔任船主之「水明富號漁船」(下稱系爭漁船)漁獲起卸港則係在深澳漁港,且兩造所締結「(近海漁船船員)勞動契約」(下稱系爭勞動契約)之債務履行地亦在本院轄區(本院卷第24頁反面、第26、27頁)。是揆之前揭規定,暨審酌兩造在中華民國境內均能接受送達、舉證之難易、應訴之方便、本案判決之可執行性暨原告法院選擇權之保障,堪認我國法院就本件涉外訴訟,有國際民事裁判管轄權,而本院亦有訴訟法上之一般直接管轄權。 ⒉本件準據法: 按法律行為發生債之關係者,其成立及效力,依當事人意思定其應適用之法律;當事人無明示之意思或其明示之意思依所定應適用之法律無效時,依關係最切之法律;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1 、2 、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為涉外案件,兩造雖未合意明定我國法為本件準據法,惟依兩造締結之系爭勞動契約第1、5、8、10、16 條等規定所示,兩造間僱傭關係之成立地、勞務履行地及請領工資之地點均在我國境內(見本院卷第46至50頁),且原告受被告僱用在臺工作期間,相關權利義務均係適用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是就原告主張以勞基法之相關規定向被告請求給付延長工時工資,揆諸上開規定,自應以關係最切之法律即我國法律為準據法,方符法制。 ㈡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所列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6萬7928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院卷第4頁),而請求項目則係其受僱期間所未受領之「延長工時工資」與「工資差額」之總額。嗣原告於民國107年5月22日提出民事言詞辯論意旨狀,將上開訴之聲明變更如下述原告主張欄所列,即僅就「延長工時工資」33萬1354元部分為請求,而減縮「工資差額」部分之請求,且經本院於107年6月15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無訛(本院卷第152、172頁)。核原告所為,揆之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原告為越南籍人士,於105年7月27日來臺工作,並於105年7月28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止受僱被告,在系爭漁船上擔任漁工從事海釣工作,兩造並訂有系爭勞動契約為憑。依系爭勞動契約第3條第1 項、第5條之約定,原告每日正常工作時間為8 小時,而每月工資不含加班費,加班費係依據勞基法給付;且工資、加班費、漁獲紅利等,被告均應於扣除契約列載各項約定款後,於次月10日以現金給付。然原告實際工作情形,均係經被告命令指示,每日工作約自下午2 時起至次日上午7時,平均1日工時達17小時,且於海上作業期間,須長期站立執行海釣作業,縱原告反映長時間站立身體無法負荷,被告仍不願提供合理休息時間,亦不曾按期給付原告加班費。原告不堪被迫長期超時、低薪勞動,輾轉向基隆市政府勞工局求助,並與被告試行勞資爭議調解,惟無結果。爰依勞基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延長工時之工資33萬1354元,並就請求之期間、金額之計算說明如次: ⒈原告於105年7月28日至106年4月26日之實際出勤時間,應依兩造所不爭執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第二海岸巡防總隊106年8月27日北二總字第1062005573號函附之系爭漁船進出港紀錄(下稱海巡署進出港紀錄)為準,並由被告依勞基法第30條第5項、第6項及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但書等規定,負提出原告出勤紀錄之責任,以保障原告身為勞工之權益。若被告未證明有給足原告充分休息、未超時工作之事實,自應肯認原告延長工時工資之請求。 ⒉以兩造不爭執之原告於105年7月28日至同年12月27日之月薪為2萬0008元(換算日薪667元、時薪83元)、105 年12月28日至106年4月26日之月薪為2萬1009元(換算日薪700元、時薪88元)計算,原告每日平均工時長達17小時上下,則每日超時工作即達9 小時,是於上開期間,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延長工時工資計為33萬1354元【={(831.342 )+(831.677)}157日+{(881.342 )+(881.677)}114日】。 ㈡對被告答辯之陳述: ⒈被告辯稱系爭漁船前往漁區、返回漁港之行駛時間及搜尋漁群之行駛時間,均為船員休息時間云云,惟: ⑴系爭漁船在前往漁區與搜尋漁區期間,船員仍須進行釣魚準備工作,整理魚線與釣竿(勾)、準備釣餌,而返回港口期間,除須整理、清潔釣具,以利下次出港釣魚之進行外,尚須進行漁獲保存整頓,避免生鮮腐壞,揆諸勞動部104年5月14日勞動條3 字第1040130857號函旨,應認原告等船員在船上工作或進行準備工作之期間,均不可能脫離被告之指揮監督,核屬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非謂休息時間。 ⑵且參證人阮文成之證詞,系爭漁船航行到達漁場及魚群出現之時間均不確定。而被告對雇員之僱用又非輪班制,係「全員待命制」,即便船員已入眠,若抵達工作場域,仍須隨時聽命起床上工;又船艙休息條件不佳,尚有引擎運轉聲、船舶機件低頻震動、海浪起伏等諸多因素,船員在船期間,身心自然無法由工作抽離而獲真正休息,故此隨時須提供勞務之待命時間,自應計入工時甚明。況往返漁港與搜尋魚群之時間成本,乃漁業之業務性質使然,核屬此行業之當然經營成本,係客觀上可得預見,亦不容被告以船員在船即可休息,則不計工時、不予發薪,無端轉嫁經營成本、通勤成本等由勞工負擔,顯非合理。 ⒉原告並未鼓吹、串聯他人罷工,亦無蓄意怠工,證人阮文成之證述亦無法證實此節。實則,原告在船工時甚長,若遇生病就醫,被告仍不願讓原告休息,倘原告累了躺下,即遭被告指為罷工。另原告固曾於被告提供之「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警告書」上簽寫姓名,但該等書面均係被告令其簽寫,寫完才發給原告薪水。而「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上以越南文書寫之終止聘僱契約事由,是仲介公司之翻譯念給原告寫的,老闆娘甚向原告表示,老闆不同意原告轉船,不如原告就簽寫此文件,拿完最後一個月的薪水就回越南去,換言之,原告實際上是遭被告強迫回越南的。 ㈢因而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3萬1354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答辯略以: ㈠被告係經巨興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巨興公司)仲介,向勞動部申請聘僱外國人力,由勞動部以105年8月19日勞動發事字第1052588109號函許可聘僱原告及另名外籍人士為系爭漁船從事漁業船員工作,聘僱許可期間自105年7月27日起至108 年7月27日止,兩造並訂有為期3年之系爭勞動契約。而原告固指摘被告於其在職之105年7月28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止,計272天,全年無休,每日工作超時9小時,且經原告要求合理休息未果,應給付延長工資等語,但: ⒈依兩造不爭執之海巡署進出港紀錄可知,原告受僱期間,實際出港作業日僅為181 日。是就其餘未出港之91日,原告均得在船上休息或報備外出,即不能算入船上作業日數。且系爭勞動契約之薪資計算,本係採月薪制,而被告於上開期間,亦均有按期給付薪資,則被告自始未違反系爭勞動契約第3、4條規定,且已提供每7日有1休息日作為例假日,顯然原告工作之週期、薪資受領,均與系爭勞動契約相合。 ⒉而原告受僱被告為系爭漁船之隨船船員,係以釣魚為工作內容。核系爭漁船主要漁獲為白帶魚、透抽或其他深海魚類等,故利用白帶魚、透抽等魚類之趨光性,船員之工作時間大多為夜晚,通常系爭漁船約下午3 時報關出港,由被告將船駛至漁區、以雷達探尋魚群(期間所有船員均在船上休息睡覺,單程時間約3 小時許可抵達漁區),至晚上7、8時天色完全暗黑之際,方關閉引擎、停航放流,由原告等船員下桿釣魚,俟系爭漁船遭海流漂離魚區,被告再度開船,才將船駛回原漁區或另覓魚群。而漁船行駛期間,船員不能下桿釣魚(得休息、睡覺),待被告覓得魚群,方再次通知船員起床工作,週而復始。又每日至半夜12時許,全船尚有吃宵夜(約半小時至1 小時)之休息時間,嗣於凌晨3至5時許,則中止當日工作,由被告開船返港(同理,被告航行途中,船員又可再次休息、睡覺),直至上午7、8時系爭漁船報關進港。足徵原告每日船釣之工作時間,頂多5、6小時,根本未超逾8 小時,由證人阮文成之證述亦可佐證,故原告陳稱其每日工作17小時,超時工作,顯非真實,被告予以否認。 ⒊再衡酌船上釣魚之作業之實況,多因考量釣桿之重量,遂將釣桿之固定架設於船舷之上,使船員得將釣桿置放於固定架上,釣魚較為省力。因釣桿固定架距甲板約1 公尺,則通常船員均係站靠在船舷邊工作,並等待魚隻上岸,此為船上釣魚工作常態,性質與陸地釣魚或行政辦公之工作情狀本屬有別。故原告並非受到被告命令,方須站立執行海釣工作,而係工作需求始然,由證人阮文成所述亦可證明。 ⒋至原告雖再稱,其於上船期間均不能自被告指揮監督下脫離,實質處於須隨時待命之狀態云云,但系爭勞動契約本已約定原告休息、睡覺處所為船上睡鋪,其徒以此主張,顯悖於私法自治;遑論原告倘有命系爭漁船上之船員超時工作,何以其餘員工均無1 人向被告請求超時工資,亦屬可議,則原告之主張並非真實。 ㈡實際上,被告非但未令原告超時工作,反係原告工作態度不佳,於106年3月28日起至同年4月26日期間,有9日罷工、怠工之情事,動輒鼓吹系爭漁船上其餘外籍船員聯手罷工,使被告為計安全,多次將船駛回港口;又在其他船員均下桿釣魚之際,仍躺在船上睡覺,屢勸不聽。嗣原告於106年4月26日不肯再續上船工作,兩造乃簽署「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通知書」,由原告填具「警告書」,表明自有悔約情事,復辦理離職手續,合意以每日700 元計扣罷工、怠工之薪資。顯見原告實係有前開罷工、怠工情事,方與被告終止勞僱關係,且自始無法舉證其超時工作之事為真,是其逕提起本訴,當非有據。 ㈢因而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本件經本院整理並與兩造協議簡化爭點後,確認兩造不爭執事項及主要爭點如下(本院卷第173頁): ㈠不爭執事項 ⒈原告於105年7月28日起至106年4月26日止受僱於被告在系爭漁船上擔任漁工而從事海釣工作。 ⒉系爭漁船於上開期間之進出港時間及船上人員,以海巡署進出港紀錄為準。 ⒊原告於105年7月28日至105年12月27日期間之月薪為2萬0008元,換算日薪為667元、時薪為83元,於105年12月28日至106年4月26日之月薪為2月1009元,換算日薪為700元、時薪為88元。 ⒋若本件原告得請求延長工時工資,兩造同意依上開時薪標準,以每日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部分乘以1.34、超過2小時之部分乘以1.67計算。 ㈡主要爭點: ⒈原告於上開受僱被告期間,是否有延長工時? ⒉若原告於受僱被告期間有延長工時,得請求之延長工時工資若干? 五、本院之判斷: 按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 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一、延長工作時間在2 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1/3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2/3 以上。勞基法第30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我國勞基法對於工作時間僅對最高工時予以限制,但對於其內涵及定義,則未為明文規範,惟本諸勞動契約係由勞工提供勞務,並受雇主指揮監督之內涵,關於工作時間之認定,應係指「勞工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動力之時間」而言,故勞工實際上從事勞動之時間,自屬於本法所稱之工作時間。至於延長工作時間(延長工時)則係指雇主使勞工工作超過正常工作時間,而應給付勞工延長工時工資之時間。經查: ㈠按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而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 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則為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本文所明定。查原告主張其受僱於被告而在系爭漁船上擔任漁工之每日工作時間達17小時,固為被告所否認。惟依上開規定,被告僅須提出原告出勤紀錄,即可明瞭原告任職期間之詳細工作時間,原告亦於本件訴訟中一再要求被告提出,惟被告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仍未提出供參,則於原告詳細工作時間不明情形下,固應由被告承擔舉證不利益之風險。又系爭漁船於105年7月28日至106年4月26日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之進出港時間及船上人員,兩造固均同意以海巡署進出港紀錄為準,業如前述。惟原告於受僱被告期間,係在系爭漁船上擔任漁工而從事海釣工作,並不包括協助航行,亦為兩造所不爭執(至於所謂準備工作之細節,則詳後述)。從而,系爭漁船進出港時間,固可認係原告工作時間之上限,惟若逕以之作為原告工作時間之認定標準,不免忽略漁工工作內容,而恐違背經驗法則。乃海巡署進出港紀錄固為本院認定原告工作時間之重要基礎,尚非原告工作時間認定之唯一依據。 ㈡原告於受僱被告在系爭漁船上擔任漁工而從事海釣工作,並不包括協助航行,業如前述。原告雖主張系爭漁船在搜尋及前往漁區期間,船員仍須進行釣魚準備工作,整理魚線與釣竿(勾)、準備釣餌,而返回港口期間,除須整理、清潔釣具,以利下次出港釣魚外,尚須進行漁獲保存整頓,避免生鮮腐壞,應認原告在船上進行準備工作之期間,不可能脫離被告指揮監督,核屬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云云,惟此為被告所否認。而依系爭勞動契約第5條第1項及兩造於106年4月26日薪資結清切結書(本院卷第61、30頁),可知,被告等漁工除工資外,尚因所釣得之漁獲量而有額外獎金;而依證人阮文成證述:準備工作包括準備冰塊及個人的釣具,但個人的釣具就是自己保管,魚餌及冰塊是有人會送來放在船上的倉庫,釣完魚回港期間,就沒有其他工作要做,伊就休息睡覺等語(本院卷第146、149頁);亦可知,所謂準備工作,除漁獲保存動作係於從事海釣作業時同時為之而非額外處理外,釣魚所需魚餌及冰塊等亦非原告等漁工所準備,至於各個漁工於前往漁區前準備自己保管之釣具及拿取業經他人放置在系爭漁船倉庫內之魚餌及冰塊,則無非使自己在到達漁區時可即時開始從事海釣工作以爭取獲得前述漁獲量獎金之機會,要難認係因被告之指揮監督所從事提供勞動力之事項。乃系爭漁船航行時間,殊難認係工作時間。 ㈢證人阮文成雖尚證述:回到漁港時,伊等就將裝漁獲的箱子搬上岸,已經有人要來買魚,之後伊就洗澡睡覺等語(本院卷第149 頁),然其亦證述:在系爭漁船工作期間,船開出去後,大概晚上11點時,會煮宵夜,餓的人就先去吃,伊如果不餓的話,就繼續工作,等餓的時候再吃等語(本院卷第146 頁)。可知,原告等漁工固然在系爭漁船返港時尚需卸下漁獲,然於出海釣魚期間亦會休息吃宵夜。且卸貨時間尚非可以海巡署進出港紀錄認定之。從而,計算原告工作時數,於精確資料之不可得情況下,衡諸前述卸貨與吃宵夜之通常狀況,而以兩者時間相抵之,應屬合理。又系爭漁船進出港之航行時間,被告雖主張曾經作業的海域包括基隆嶼、釣魚台等海域,最近的基隆嶼,順風約1個多小時,逆風則要2個小時,釣魚台則需5 個多小時等語,原告則主張近的海域約航行1個小時,遠的海域則約航行2個小時等語(本院卷第116 頁)。惟不僅被告始終未提出原告之出勤紀錄,且系爭漁船係被告掌控,被告亦始終未就其前揭作業漁場及航行時間舉證以實其說,則其上開主張,自難憑採。惟原告既主張作業的海域,近者約航行1個小時,遠者約航行2個小時,本院認以其平均值即單程1.5小時、往返計3小時認定系爭漁船航行時間,應屬衡平。從而,原告工作時間,即為系爭漁船之海巡署進出港時間相減後扣除3小時之時間。 ㈣原告固主張系爭漁船航行期間仍屬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云云,並引勞動部104 年5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40130857號函釋為據。惟按勞工備勤之待命時間,因可從事與工作無關之任何休閒活動,並得睡眠補充體力,其精神、體力之緊張狀態,與正常工作時間相差懸殊,自不得與正常工作時間等同視,要難認係延長之工作時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20 號民事判決參照)。又勞動法上有關工作時間,學說上有所謂「待命時間」(指勞工需停留在工作場所內或外之特定地點,以便隨時提供勞動力)及「候傳時間」(指勞工需在家或自行選定之地點,並將地點告知僱主,以便能接受雇主提供勞務之要求),多數見解認前者為工作時間,後者則非工作時間。然在實際案例,受僱在船舶上工作者,雖非其工作時間,然因船舶航行在外而非停泊原港口,以致其無法離開船舶,事實上被迫留在船上,並非待命時間(「待命時間」爭議問題探討,林更盛著,刊登全國律師第14卷第4 期,2010年4 月,第23至40頁)。諒係衡量受僱在船舶上工作之特性所得結論,與前揭最高法院見解亦不謀而合。本院復參諸原告受僱於被告期間原即居住在系爭漁船上,有系爭勞動契約第4條第1項即明,而據證人阮文成之證詞,其與其他漁工休息空間亦無明顯不適(本院卷第145、150頁)。則原告於系爭漁船航行時間,本院仍認不應計入工作時間。 ㈤原告固主張每日工作時間為下午2時至翌日上午7時,若係出港期間達2 日以上者,則係下午4時開始釣魚至翌日上午7時休息云云。惟據前述海巡署進出港紀錄,原告於受僱於被告期間,系爭漁船大多係前一天下午或傍晚出港、翌日清晨返港之作業模式,下午2 時前出港誠為少數,即遑論尚須加計航行時間!乃原告主張每日開始工作時間,已難遽採。又原告海釣目標,據原告陳述:係釣白帶魚、透抽及花枝等軟體動物等語,若係出港達2 日以上之情況則主要釣透抽及鎖管等語(本院卷第116、215頁)。惟原告上開所述魚種,多屬夜釣魚類,如出海船釣,須藉由燈光將魚群吸引至船邊,以便能迅速大量捕獲,若於日間進行釣魚,將事倍功半,此顯然即係系爭漁船大多均於下午甚至傍晚出海而清晨返回之理由。從而,若以所釣魚種而論,以被告主張於夜間作業(本院卷第55、192 頁)較為可採。亦即,應認原告工作時間均於夜間,乃本院以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臺北地區日出日沒時刻表認定各該出海作業期間之海釣起迄時間,另若出港時間加計前揭認定出港航程1.5 小時超過日沒時刻者,則以前者時點認定開始工作時間,至若入港時間回溯前揭認定返港航程1.5小 時超過日出時刻者,則以前者認定工作結束時間,並再以此期間作為工作時數認定之基準。 ㈥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因本院前揭認定原告於受僱被告在系爭漁船出海作業期間,原告每日工作時間原則上以日出日沒時刻表為準,若出港時間加計前揭認定出港航程1.5 小時超過日沒時刻者,則以前者時點認定開始工作時間,至若入港時間回溯前揭認定返港航程1.5 小時超過日出時刻者,則以前者認定工作結束時間,並再以此工作開始至工作結束期間作為工作時數認定之基準。至於被告主張之休息及宵夜時間及原告主張之卸貨時間,於精確資料不可得之情況下,本院衡諸前述卸貨與吃宵夜之通常狀況,認以兩者時間相抵之,應屬合理,故不再另行加計或扣減。從而,系爭漁船進出港及原告每日工作起迄時間、工作時數及延長工作時數,詳如附表所載。再依勞基法第2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 款之規定及前揭兩造所不爭執之時薪及延長工時工資計算標準計算結果(於105 年7月28日至105年12月27日期間,時薪83元,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部分乘以1.34則為111元〈元以後4捨5入,下同〉、延長工時逾2小時部分乘以1.67則為139元,於105 年12月28日至106年4月26日期間,時薪88元,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部分乘以1.34則為118元、延長工時逾2小時部分乘以1.67則為147元),被告應給付原告之延長工時工資應為8萬7479元。 六、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33萬1354元之延長工時工資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於其中8萬7479 元部分,及該部分金額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6年8月22日(本院卷第90至91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暨前述未予援用之事證,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而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第79條定有明文。又「法院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應以原告起訴請求法院裁判之聲明範圍為準;如原告就起訴聲明已為一部撤回、變更、擴張或減縮後,法院始為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者,即應祇以核定時尚繫屬於法院之原告請求判決範圍為準。據以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徵收裁判費用。」(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13 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固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6萬7928元及其法定利息,惟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前,原告即已將其請求金額減縮為33萬1354元,則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應為3640元(原告因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1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預納全部裁判費),又因本院據被告聲請而訊問證人阮文成,被告預納證人日旅費530 元,有該項收據在卷可憑,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支出。故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170元,本院酌量情形,命應由兩造以勝敗比例負擔之。 九、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判決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十、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黃婉晴 附表 ┌─────┬─────┬─────┬─────┬─────┬────┬─────┬─────┐ │ 日期 │ 出港時間 │ 開始工作 │ 進港時間 │ 工作結束 │工作時數│ 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 │ │ │ │ │ │ │ │2小時以內 │超過2小時 │ ├─────┼─────┼─────┼─────┼─────┼────┼─────┼─────┤ │105.7.28. │17:00 │18:41 │翌日08:08│翌日06:38│11:57 │02:00 │01:57 │ ├─────┼─────┼─────┼─────┼─────┼────┼─────┼─────┤ │105.8.13. │17:07 │18:37 │翌日06:28│翌日04:58│10:21 │02:00 │00:21 │ ├─────┼─────┼─────┼─────┼─────┼────┼─────┼─────┤ │105.8.14. │16:55 │18:29 │翌日06:28│翌日04:58│10:29 │02:00 │00:29 │ ├─────┼─────┼─────┼─────┼─────┼────┼─────┼─────┤ │105.8.15. │16:40 │18:29 │翌日06:50│翌日05:20│10:51 │02:00 │00:51 │ ├─────┼─────┼─────┼─────┼─────┼────┼─────┼─────┤ │105.8.16. │20:09 │21:39 │翌日07:14│翌日05:29│07:40 │00:00 │00:00 │ ├─────┼─────┼─────┼─────┼─────┼────┼─────┼─────┤ │105.8.17. │16:02 │18:27 │翌日07:10│翌日05:29│11:02 │02:00 │01:02 │ ├─────┼─────┼─────┼─────┼─────┼────┼─────┼─────┤ │105.8.18. │16:20 │18:26 │翌日07:08│翌日05:30│11:04 │02:00 │01:04 │ ├─────┼─────┼─────┼─────┼─────┼────┼─────┼─────┤ │105.8.19. │16:18 │18:25 │翌日07:32│翌日05:30│11:05 │02:00 │01:05 │ ├─────┼─────┼─────┼─────┼─────┼────┼─────┼─────┤ │105.8.20. │15:56 │18:24 │翌日07:39│翌日05:30│11:06 │02:00 │01:06 │ ├─────┼─────┼─────┼─────┼─────┼────┼─────┼─────┤ │105.8.21. │16:06 │18:23 │翌日07:50│翌日05:31│11:08 │02:00 │01:08 │ ├─────┼─────┼─────┼─────┼─────┼────┼─────┼─────┤ │105.8.22. │16:11 │18:22 │翌日07:35│翌日05:31│11:09 │02:00 │01:09 │ ├─────┼─────┼─────┼─────┼─────┼────┼─────┼─────┤ │105.8.23. │17:20 │18:50 │翌日07:26│翌日05:32│10:42 │02:00 │00:42 │ ├─────┼─────┼─────┼─────┼─────┼────┼─────┼─────┤ │105.8.24. │16:55 │18:25 │翌日06:40│翌日05:10│10:45 │02:00 │00:45 │ ├─────┼─────┼─────┼─────┼─────┼────┼─────┼─────┤ │105.8.25. │17:34 │19:04 │翌日06:26│翌日04:56│09:52 │01:52 │00:00 │ ├─────┼─────┼─────┼─────┼─────┼────┼─────┼─────┤ │105.8.26. │16:39 │18:19 │翌日06:36│翌日05:06│10:47 │02:00 │00:47 │ ├─────┼─────┼─────┼─────┼─────┼────┼─────┼─────┤ │105.8.29. │22:52 │翌日00:22│翌日05:34│翌日05:34│05:12 │00:00 │00:00 │ ├─────┼─────┼─────┼─────┼─────┼────┼─────┼─────┤ │105.8.30. │ │18:15 │ │翌日05:34│11:19 │02:00 │01:19 │ ├─────┼─────┼─────┼─────┼─────┼────┼─────┼─────┤ │105.8.31. │ │18:14 │ │翌日05:35│11:21 │02:00 │01:21 │ ├─────┼─────┼─────┼─────┼─────┼────┼─────┼─────┤ │105.9.1. │ │18:13 │ │翌日05:35│11:22 │02:00 │01:22 │ ├─────┼─────┼─────┼─────┼─────┼────┼─────┼─────┤ │105.9.2. │ │18:12 │ │翌日05:36│11:24 │02:00 │01:24 │ ├─────┼─────┼─────┼─────┼─────┼────┼─────┼─────┤ │105.9.3. │ │18:11 │ │翌日05:36│11:25 │02:00 │01:25 │ ├─────┼─────┼─────┼─────┼─────┼────┼─────┼─────┤ │105.9.4. │ │18:10 │ │翌日05:36│11:26 │02:00 │01:26 │ ├─────┼─────┼─────┼─────┼─────┼────┼─────┼─────┤ │105.9.5. │ │18:09 │ │翌日05:37│11:28 │02:00 │01:28 │ ├─────┼─────┼─────┼─────┼─────┼────┼─────┼─────┤ │105.9.6. │ │18:07 │翌日15:41│翌日05:37│11:30 │02:00 │01:30 │ ├─────┼─────┼─────┼─────┼─────┼────┼─────┼─────┤ │105.9.9. │10:31 │18:04 │ │翌日05:38│11:34 │02:00 │01:34 │ ├─────┼─────┼─────┼─────┼─────┼────┼─────┼─────┤ │105.9.10. │ │18:03 │ │翌日05:39│11:36 │02:00 │01:36 │ ├─────┼─────┼─────┼─────┼─────┼────┼─────┼─────┤ │105.9.11. │ │18:02 │翌日16:45│翌日05:39│11:37 │02:00 │01:37 │ ├─────┼─────┼─────┼─────┼─────┼────┼─────┼─────┤ │105.9.21. │09:45 │17:51 │ │翌日05:43│11:52 │02:00 │01:52 │ ├─────┼─────┼─────┼─────┼─────┼────┼─────┼─────┤ │105.9.22. │ │17:50 │ │翌日05:43│11:53 │02:00 │01:53 │ ├─────┼─────┼─────┼─────┼─────┼────┼─────┼─────┤ │105.9.23. │ │17:49 │翌日20:00│翌日05:43│11:54 │02:00 │01:54 │ ├─────┼─────┼─────┼─────┼─────┼────┼─────┼─────┤ │105.9.24. │ │17:48 │同日20:00│同日18:30│00:48 │ │ │ │ │ │ │ │ │ │ │ │ │ │21:35 │23:05 │翌日01:30│翌日00:00│00:55 │00:00 │00:00 │ ├─────┼─────┼─────┼─────┼─────┼────┼─────┼─────┤ │105.9.29. │21:05 │22:35 │ │翌日05:46│07:11 │00:00 │00:00 │ ├─────┼─────┼─────┼─────┼─────┼────┼─────┼─────┤ │105.9.30. │ │17:42 │翌日18:14│翌日05:46│12:04 │02:00 │02:04 │ ├─────┼─────┼─────┼─────┼─────┼────┼─────┼─────┤ │105.10.2. │16:57 │18:27 │翌日08:24│翌日05:47│11:20 │02:00 │01:20 │ ├─────┼─────┼─────┼─────┼─────┼────┼─────┼─────┤ │105.10.3. │15:51 │17:39 │翌日06:07│翌日04:37│10:58 │02:00 │00:58 │ ├─────┼─────┼─────┼─────┼─────┼────┼─────┼─────┤ │105.10.5. │16:24 │17:54 │翌日06:14│翌日04:44│10:50 │02:00 │00:50 │ ├─────┼─────┼─────┼─────┼─────┼────┼─────┼─────┤ │105.10.8. │15:48 │17:34 │同日22:25│同日20:55│03:21 │00:00 │00:00 │ ├─────┼─────┼─────┼─────┼─────┼────┼─────┼─────┤ │105.10.11.│14:09 │17:31 │翌日09:09│翌日05:51│12:20 │02:00 │02:20 │ ├─────┼─────┼─────┼─────┼─────┼────┼─────┼─────┤ │105.10.13.│14:18 │17:29 │翌日09:48│翌日05:51│12:22 │02:00 │02:22 │ ├─────┼─────┼─────┼─────┼─────┼────┼─────┼─────┤ │105.10.14.│14:47 │17:28 │翌日07:56│翌日05:52│12:24 │02:00 │02:24 │ ├─────┼─────┼─────┼─────┼─────┼────┼─────┼─────┤ │105.10.15.│14:49 │17:27 │翌日07:32│翌日05:53│12:26 │02:00 │02:26 │ ├─────┼─────┼─────┼─────┼─────┼────┼─────┼─────┤ │105.10.16.│15:47 │17:26 │翌日07:44│翌日05:53│12:27 │02:00 │02:27 │ ├─────┼─────┼─────┼─────┼─────┼────┼─────┼─────┤ │105.10.17.│15:15 │17:25 │翌日07:14│翌日05:44│12:19 │02:00 │02:19 │ ├─────┼─────┼─────┼─────┼─────┼────┼─────┼─────┤ │105.10.18.│14:55 │17:24 │翌日08:25│翌日05:54│12:30 │02:00 │02:30 │ ├─────┼─────┼─────┼─────┼─────┼────┼─────┼─────┤ │105.10.19.│14:56 │17:23 │翌日07:45│翌日05:55│12:32 │02:00 │02:32 │ ├─────┼─────┼─────┼─────┼─────┼────┼─────┼─────┤ │105.10.21.│15:54 │17:22 │翌日08:12│翌日05:56│12:34 │02:00 │02:34 │ ├─────┼─────┼─────┼─────┼─────┼────┼─────┼─────┤ │105.10.22.│14:18 │17:21 │翌日08:27│翌日05:56│12:35 │02:00 │02:35 │ ├─────┼─────┼─────┼─────┼─────┼────┼─────┼─────┤ │105.10.23.│13:40 │17:20 │翌日08:07│翌日05:57│12:37 │02:00 │02:37 │ ├─────┼─────┼─────┼─────┼─────┼────┼─────┼─────┤ │105.10.24.│12:20 │17:19 │翌日08:59│翌日05:57│12:38 │02:00 │02:38 │ ├─────┼─────┼─────┼─────┼─────┼────┼─────┼─────┤ │105.10.25.│13:25 │17:18 │翌日08:19│翌日05:58│12:40 │02:00 │02:40 │ ├─────┼─────┼─────┼─────┼─────┼────┼─────┼─────┤ │105.10.26.│14:20 │17:18 │翌日09:00│翌日05:58│12:40 │02:00 │02:40 │ ├─────┼─────┼─────┼─────┼─────┼────┼─────┼─────┤ │105.10.27.│14:50 │17:17 │翌日14:29│翌日05:59│12:42 │02:00 │02:42 │ ├─────┼─────┼─────┼─────┼─────┼────┼─────┼─────┤ │105.10.28.│18:25 │19:55 │翌日04:43│翌日03:13│07:18 │00:00 │00:00 │ ├─────┼─────┼─────┼─────┼─────┼────┼─────┼─────┤ │105.10.30.│14:08 │17:15 │翌日09:27│翌日06:01│12:46 │02:00 │02:46 │ ├─────┼─────┼─────┼─────┼─────┼────┼─────┼─────┤ │105.10.31.│14:59 │17:14 │翌日09:23│翌日06:01│12:47 │02:00 │02:47 │ ├─────┼─────┼─────┼─────┼─────┼────┼─────┼─────┤ │105.11.2. │17:32 │19:02 │翌日08:00│翌日06:03│11:01 │02:00 │01:01 │ ├─────┼─────┼─────┼─────┼─────┼────┼─────┼─────┤ │105.11.3. │15:35 │17:12 │翌日08:10│翌日06:03│12:51 │02:00 │02:51 │ ├─────┼─────┼─────┼─────┼─────┼────┼─────┼─────┤ │105.11.4. │15:33 │17:11 │翌日08:03│翌日06:04│12:53 │02:00 │02:53 │ ├─────┼─────┼─────┼─────┼─────┼────┼─────┼─────┤ │105.11.5. │17:57 │19:27 │翌日08:00│翌日06:05│10:38 │02:00 │00:38 │ ├─────┼─────┼─────┼─────┼─────┼────┼─────┼─────┤ │105.11.6. │14:30 │17:10 │翌日08:31│翌日06:05│12:55 │02:00 │02:55 │ ├─────┼─────┼─────┼─────┼─────┼────┼─────┼─────┤ │105.11.7. │13:39 │17:10 │翌日06:23│翌日04:53│11:43 │02:00 │01:43 │ ├─────┼─────┼─────┼─────┼─────┼────┼─────┼─────┤ │105.11.10.│15:38 │17:08 │翌日08:15│翌日06:08│13:00 │02:00 │03:00 │ ├─────┼─────┼─────┼─────┼─────┼────┼─────┼─────┤ │105.11.11.│14:06 │17:08 │翌日08:30│翌日06:09│13:01 │02:00 │03:01 │ ├─────┼─────┼─────┼─────┼─────┼────┼─────┼─────┤ │105.11.12.│14:20 │17:07 │翌日08:23│翌日06:09│13:02 │02:00 │03:02 │ ├─────┼─────┼─────┼─────┼─────┼────┼─────┼─────┤ │105.11.13.│15:00 │17:07 │翌日07:28│翌日05:58│12:51 │02:00 │02:51 │ ├─────┼─────┼─────┼─────┼─────┼────┼─────┼─────┤ │105.11.14.│14:53 │17:07 │翌日08:09│翌日06:11│13:04 │02:00 │03:04 │ ├─────┼─────┼─────┼─────┼─────┼────┼─────┼─────┤ │105.11.15.│15:02 │17:06 │翌日07:21│翌日05:51│12:45 │02:00 │02:45 │ ├─────┼─────┼─────┼─────┼─────┼────┼─────┼─────┤ │105.11.16.│14:35 │17:06 │ │翌日06:12│13:06 │02:00 │03:06 │ ├─────┼─────┼─────┼─────┼─────┼────┼─────┼─────┤ │105.11.17.│ │17:06 │翌日07:23│翌日05:53│12:47 │02:00 │02:47 │ ├─────┼─────┼─────┼─────┼─────┼────┼─────┼─────┤ │105.11.18.│14:01 │17:05 │翌日07:40│翌日06:10│13:05 │02:00 │03:05 │ ├─────┼─────┼─────┼─────┼─────┼────┼─────┼─────┤ │105.11.19.│14:55 │17:05 │翌日08:22│翌日06:14│13:09 │02:00 │03:09 │ ├─────┼─────┼─────┼─────┼─────┼────┼─────┼─────┤ │105.11.20.│13:35 │17:05 │翌日07:57│翌日06:15│13:10 │02:00 │03:10 │ ├─────┼─────┼─────┼─────┼─────┼────┼─────┼─────┤ │105.11.21.│15:10 │17:05 │翌日07:16│翌日05:46│12:41 │02:00 │02:41 │ ├─────┼─────┼─────┼─────┼─────┼────┼─────┼─────┤ │105.11.25.│14:19 │17:04 │翌日10:30│翌日06:18│13:14 │02:00 │03:14 │ ├─────┼─────┼─────┼─────┼─────┼────┼─────┼─────┤ │105.11.27.│14:00 │17:04 │同日18:45│同日17:15│00:11 │00:00 │00:00 │ ├─────┼─────┼─────┼─────┼─────┼────┼─────┼─────┤ │105.11.28.│16:30 │18:00 │翌日03:10│翌日01:40│07:40 │00:00 │00:00 │ ├─────┼─────┼─────┼─────┼─────┼────┼─────┼─────┤ │105.11.29.│15:00 │17:04 │翌日08:10│翌日06:21│13:17 │02:00 │03:17 │ ├─────┼─────┼─────┼─────┼─────┼────┼─────┼─────┤ │105.11.30.│15:20 │17:04 │翌日00:28│同日22:58│05:54 │00:00 │00:00 │ ├─────┼─────┼─────┼─────┼─────┼────┼─────┼─────┤ │105.12.3. │14:48 │17:04 │ │翌日06:24│13:20 │02:00 │03:20 │ ├─────┼─────┼─────┼─────┼─────┼────┼─────┼─────┤ │105.12.4. │ │17:04 │翌日07:52│翌日06:22│13:18 │02:00 │03:18 │ ├─────┼─────┼─────┼─────┼─────┼────┼─────┼─────┤ │105.12.5. │15:06 │17:04 │翌日06:12│翌日04:42│11:08 │02:00 │01:08 │ ├─────┼─────┼─────┼─────┼─────┼────┼─────┼─────┤ │105.12.7. │13:11 │17:05 │ │翌日06:27│13:22 │02:00 │03:22 │ ├─────┼─────┼─────┼─────┼─────┼────┼─────┼─────┤ │105.12.8. │ │17:05 │翌日10:18│翌日06:28│13:23 │02:00 │03:23 │ ├─────┼─────┼─────┼─────┼─────┼────┼─────┼─────┤ │105.12.9. │14:08 │17:05 │ │翌日06:28│13:23 │02:00 │03:23 │ ├─────┼─────┼─────┼─────┼─────┼────┼─────┼─────┤ │105.12.10.│ │17:05 │翌日06:51│翌日05:21│12:16 │02:00 │02:16 │ ├─────┼─────┼─────┼─────┼─────┼────┼─────┼─────┤ │105.12.12.│13:08 │17:06 │ │翌日06:30│13:24 │02:00 │03:24 │ ├─────┼─────┼─────┼─────┼─────┼────┼─────┼─────┤ │105.12.13.│ │17:06 │翌日07:55│翌日06:31│13:25 │02:00 │03:25 │ ├─────┼─────┼─────┼─────┼─────┼────┼─────┼─────┤ │105.12.17.│12:21 │17:08 │ │翌日06:33│13:25 │02:00 │03:25 │ ├─────┼─────┼─────┼─────┼─────┼────┼─────┼─────┤ │105.12.18.│ │17:08 │翌日10:38│翌日06:34│13:26 │02:00 │03:26 │ ├─────┼─────┼─────┼─────┼─────┼────┼─────┼─────┤ │105.12.19.│17:25 │18:55 │翌日08:02│翌日06:32│11:37 │02:00 │01:37 │ ├─────┼─────┼─────┼─────┼─────┼────┼─────┼─────┤ │105.12.20.│11:37 │17:09 │ │翌日06:35│13:26 │02:00 │03:26 │ ├─────┼─────┼─────┼─────┼─────┼────┼─────┼─────┤ │105.12.21.│ │17:10 │翌日10:13│翌日06:35│13:25 │02:00 │03:25 │ ├─────┼─────┼─────┼─────┼─────┼────┼─────┼─────┤ │105.12.24.│11:30 │17:11 │ │翌日06:36│13:25 │02:00 │03:25 │ ├─────┼─────┼─────┼─────┼─────┼────┼─────┼─────┤ │105.12.25.│ │17:12 │翌日11:39│翌日06:37│13:25 │02:00 │03:25 │ ├─────┴─────┴─────┴─────┴─────┴────┴─────┴─────┤ │上開期間,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之總時數為169小時又52 分鐘,以每小時111元計算,共1萬8,855元(小│ │數點後4捨5入,下同),至延長工時逾2小時之總時數則為183小時又55分鐘,以每小時139元計算,共2萬│ │5,565元,合計4萬4,420元。 │ └──────────────────────────────────────────────┘ ┌─────┬─────┬─────┬─────┬─────┬────┬─────┬─────┐ │ 日期 │ 出港時間 │ 開始工作 │ 進港時間 │ 工作結束 │工作時數│ 延長工時 │延長工時 │ │ │ │ │ │ │ │2小時以內 │超過2小時 │ ├─────┼─────┼─────┼─────┼─────┼────┼─────┼─────┤ │105.12.30.│10:21 │17:15 │ │翌日06:39│13:24 │02:00 │03:24 │ ├─────┼─────┼─────┼─────┼─────┼────┼─────┼─────┤ │105.12.31.│ │17:15 │翌日10:26│翌日06:39│13:24 │02:00 │03:24 │ ├─────┼─────┼─────┼─────┼─────┼────┼─────┼─────┤ │106.1.1. │13:02 │17:16 │ │翌日06:39│13:23 │02:00 │03:23 │ ├─────┼─────┼─────┼─────┼─────┼────┼─────┼─────┤ │106.1.2. │ │17:17 │翌日09:05│翌日06:40│13:23 │02:00 │03:23 │ ├─────┼─────┼─────┼─────┼─────┼────┼─────┼─────┤ │106.1.3. │14:05 │17:17 │ │翌日06:40│13:23 │02:00 │03:23 │ ├─────┼─────┼─────┼─────┼─────┼────┼─────┼─────┤ │106.1.4. │ │17:18 │翌日06:22│翌日04:52│11:34 │02:00 │01:34 │ ├─────┼─────┼─────┼─────┼─────┼────┼─────┼─────┤ │106.1.5. │14:20 │17:19 │ │翌日06:40│13:21 │02:00 │03:21 │ ├─────┼─────┼─────┼─────┼─────┼────┼─────┼─────┤ │106.1.6. │ │17:19 │翌日09:13│翌日06:40│13:21 │02:00 │03:21 │ ├─────┼─────┼─────┼─────┼─────┼────┼─────┼─────┤ │106.1.7. │15:45 │17:20 │ │翌日06:41│13:21 │02:00 │03:21 │ ├─────┼─────┼─────┼─────┼─────┼────┼─────┼─────┤ │106.1.8. │ │17:21 │翌日08:43│翌日06:41│13:20 │02:00 │03:20 │ ├─────┼─────┼─────┼─────┼─────┼────┼─────┼─────┤ │106.1.11. │14:44 │17:23 │ │翌日06:41│13:18 │02:00 │03:18 │ ├─────┼─────┼─────┼─────┼─────┼────┼─────┼─────┤ │106.1.12. │ │17:24 │翌日08:17│翌日06:41│13:17 │02:00 │03:17 │ ├─────┼─────┼─────┼─────┼─────┼────┼─────┼─────┤ │106.1.16. │10:41 │17:27 │ │翌日06:41│13:14 │02:00 │03:14 │ ├─────┼─────┼─────┼─────┼─────┼────┼─────┼─────┤ │106.1.17. │ │17:27 │翌日09:42│翌日06:41│13:14 │02:00 │03:14 │ ├─────┼─────┼─────┼─────┼─────┼────┼─────┼─────┤ │106.1.18. │13:43 │17:28 │ │翌日06:40│13:12 │02:00 │03:12 │ ├─────┼─────┼─────┼─────┼─────┼────┼─────┼─────┤ │106.1.19. │ │17:29 │翌日09:44│翌日06:40│13:11 │02:00 │03:11 │ ├─────┼─────┼─────┼─────┼─────┼────┼─────┼─────┤ │106.1.21. │13:08 │17:30 │翌日09:30│翌日06:40│13:10 │02:00 │03:10 │ ├─────┼─────┼─────┼─────┼─────┼────┼─────┼─────┤ │106.1.23. │11:22 │17:32 │ │翌日06:39│13:07 │02:00 │03:07 │ ├─────┼─────┼─────┼─────┼─────┼────┼─────┼─────┤ │106.1.24. │ │17:33 │翌日08:40│翌日06:39│13:06 │02:00 │03:06 │ ├─────┼─────┼─────┼─────┼─────┼────┼─────┼─────┤ │106.1.26. │02:49 │04:19 │ │同日06:39│02:20 │ │ │ │ │ │17:34 │同日20:24│同日18:54│01:20 │00:00 │00:00 │ ├─────┼─────┼─────┼─────┼─────┼────┼─────┼─────┤ │106.2.3. │11:09 │17:40 │ │翌日06:35│12:55 │02:00 │02:55 │ ├─────┼─────┼─────┼─────┼─────┼────┼─────┼─────┤ │106.2.4. │ │17:41 │翌日11:55│翌日06:35│12:54 │02:00 │02:54 │ ├─────┼─────┼─────┼─────┼─────┼────┼─────┼─────┤ │106.2.7. │11:01 │17:43 │ │翌日06:33│12:50 │02:00 │02:50 │ ├─────┼─────┼─────┼─────┼─────┼────┼─────┼─────┤ │106.2.8. │ │17:43 │翌日02:53│翌日01:23│07:40 │00:00 │00:00 │ ├─────┼─────┼─────┼─────┼─────┼────┼─────┼─────┤ │106.2.12. │12:10 │17:46 │ │翌日06:30│12:44 │02:00 │02:44 │ ├─────┼─────┼─────┼─────┼─────┼────┼─────┼─────┤ │106.2.13. │ │17:47 │翌日09:29│翌日06:29│12:42 │02:00 │02:42 │ ├─────┼─────┼─────┼─────┼─────┼────┼─────┼─────┤ │106.2.14. │13:26 │17:47 │翌日08:59│翌日06:29│12:42 │02:00 │02:42 │ ├─────┼─────┼─────┼─────┼─────┼────┼─────┼─────┤ │106.2.15. │13:58 │17:48 │ │翌日06:28│12:40 │02:00 │02:40 │ ├─────┼─────┼─────┼─────┼─────┼────┼─────┼─────┤ │106.2.16. │ │17:49 │翌日09:26│翌日06:27│12:38 │02:00 │02:38 │ ├─────┼─────┼─────┼─────┼─────┼────┼─────┼─────┤ │106.2.17. │14:13 │17:49 │翌日10:01│翌日06:26│12:37 │02:00 │02:37 │ ├─────┼─────┼─────┼─────┼─────┼────┼─────┼─────┤ │106.2.18. │15:53 │17:50 │ │翌日06:25│12:35 │02:00 │02:35 │ ├─────┼─────┼─────┼─────┼─────┼────┼─────┼─────┤ │106.2.19. │ │17:50 │翌日13:23│翌日06:25│12:35 │02:00 │02:35 │ ├─────┼─────┼─────┼─────┼─────┼────┼─────┼─────┤ │106.2.21. │14:19 │17:52 │ │翌日06:23│12:31 │02:00 │02:31 │ ├─────┼─────┼─────┼─────┼─────┼────┼─────┼─────┤ │106.2.22. │ │17:52 │翌日09:16│翌日06:22│12:30 │02:00 │02:30 │ ├─────┼─────┼─────┼─────┼─────┼────┼─────┼─────┤ │106.2.24. │16:16 │17:53 │翌日07:47│翌日06:17│12:24 │02:00 │02:24 │ ├─────┼─────┼─────┼─────┼─────┼────┼─────┼─────┤ │106.2.25. │16:41 │18:11 │翌日08:25│翌日06:20│12:09 │02:00 │02:09 │ ├─────┼─────┼─────┼─────┼─────┼────┼─────┼─────┤ │106.2.26. │16:14 │17:54 │翌日03:55│翌日02:25│08:41 │00:41 │00:00 │ ├─────┼─────┼─────┼─────┼─────┼────┼─────┼─────┤ │106.2.27. │17:42 │19:12 │ │翌日06:18│11:06 │02:00 │01:06 │ ├─────┼─────┼─────┼─────┼─────┼────┼─────┼─────┤ │106.2.28. │ │17:55 │翌日16:11│翌日06:17│12:22 │02:00 │02:22 │ ├─────┼─────┼─────┼─────┼─────┼────┼─────┼─────┤ │106.3.3. │14:32 │17:57 │ │翌日06:14│12:17 │02:00 │02:17 │ ├─────┼─────┼─────┼─────┼─────┼────┼─────┼─────┤ │106.3.4. │ │17:58 │ │翌日06:13│12:15 │02:00 │02:15 │ ├─────┼─────┼─────┼─────┼─────┼────┼─────┼─────┤ │106.3.5. │ │17:58 │翌日12:00│翌日06:12│12:14 │02:00 │02:14 │ ├─────┼─────┼─────┼─────┼─────┼────┼─────┼─────┤ │106.3.7. │12:36 │17:59 │ │翌日06:10│12:11 │02:00 │02:11 │ ├─────┼─────┼─────┼─────┼─────┼────┼─────┼─────┤ │106.3.8. │ │18:00 │翌日12:33│翌日06:09│12:09 │02:00 │02:09 │ ├─────┼─────┼─────┼─────┼─────┼────┼─────┼─────┤ │106.3.9. │16:37 │18:07 │翌日08:00│翌日06:08│12:01 │02:00 │02:01 │ ├─────┼─────┼─────┼─────┼─────┼────┼─────┼─────┤ │106.3.11. │15:26 │18:01 │翌日09:26│翌日06:06│12:05 │02:00 │02:05 │ ├─────┼─────┼─────┼─────┼─────┼────┼─────┼─────┤ │106.3.12. │17:46 │18:01 │翌日08:08│翌日06:05│12:04 │02:00 │02:04 │ ├─────┼─────┼─────┼─────┼─────┼────┼─────┼─────┤ │106.3.13. │15:56 │18:02 │翌日00:17│同日22:47│04:45 │00:00 │00:00 │ ├─────┼─────┼─────┼─────┼─────┼────┼─────┼─────┤ │106.3.15. │14:46 │18:03 │翌日08:46│翌日06:02│11:59 │02:00 │01:59 │ ├─────┼─────┼─────┼─────┼─────┼────┼─────┼─────┤ │106.3.16. │16:28 │18:03 │翌日08:30│翌日06:01│11:58 │02:00 │01:58 │ ├─────┼─────┼─────┼─────┼─────┼────┼─────┼─────┤ │106.3.17. │16:36 │18:04 │翌日07:26│翌日05:56│11:52 │02:00 │01:52 │ ├─────┼─────┼─────┼─────┼─────┼────┼─────┼─────┤ │106.3.18. │15:44 │18:04 │翌日09:19│翌日05:59│11:55 │02:00 │01:55 │ ├─────┼─────┼─────┼─────┼─────┼────┼─────┼─────┤ │106.3.19. │12:08 │18:05 │翌日08:08│翌日05:58│11:53 │02:00 │01:53 │ ├─────┼─────┼─────┼─────┼─────┼────┼─────┼─────┤ │106.3.20. │16:00 │18:05 │翌日07:45│翌日05:57│11:52 │02:00 │01:52 │ ├─────┼─────┼─────┼─────┼─────┼────┼─────┼─────┤ │106.3.22. │15:11 │18:06 │翌日09:32│翌日05:55│11:49 │02:00 │01:49 │ ├─────┼─────┼─────┼─────┼─────┼────┼─────┼─────┤ │106.3.23. │15:48 │18:06 │ │翌日05:54│11:48 │02:00 │01:48 │ ├─────┼─────┼─────┼─────┼─────┼────┼─────┼─────┤ │106.3.24. │ │18:07 │翌日08:42│翌日05:53│11:46 │02:00 │01:46 │ ├─────┼─────┼─────┼─────┼─────┼────┼─────┼─────┤ │106.3.25. │16:15 │18:07 │同日21:38│同日20:08│02:11 │00:00 │00:00 │ ├─────┼─────┼─────┼─────┼─────┼────┼─────┼─────┤ │106.3.26. │15:57 │18:08 │ │翌日05:51│11:43 │02:00 │01:43 │ ├─────┼─────┼─────┼─────┼─────┼────┼─────┼─────┤ │106.3.27. │ │18:08 │ │翌日05:50│11:42 │02:00 │01:42 │ ├─────┼─────┼─────┼─────┼─────┼────┼─────┼─────┤ │106.3.28. │ │18:09 │翌日08:50│翌日05:49│11:40 │02:00 │01:40 │ ├─────┼─────┼─────┼─────┼─────┼────┼─────┼─────┤ │106.3.29. │16:33 │18:09 │翌日07:51│翌日05:48│11:39 │02:00 │01:39 │ ├─────┼─────┼─────┼─────┼─────┼────┼─────┼─────┤ │106.3.30. │15:40 │18:09 │翌日08:17│翌日05:47│11:38 │02:00 │01:38 │ ├─────┼─────┼─────┼─────┼─────┼────┼─────┼─────┤ │106.4.2. │15:50 │18:11 │翌日07:51│翌日05:44│11:33 │02:00 │01:33 │ ├─────┼─────┼─────┼─────┼─────┼────┼─────┼─────┤ │106.4.3. │17:15 │18:45 │翌日07:53│翌日05:43│10:58 │02:00 │00:58 │ ├─────┼─────┼─────┼─────┼─────┼────┼─────┼─────┤ │106.4.4. │16:00 │18:12 │翌日08:16│翌日05:42│11:30 │02:00 │01:30 │ ├─────┼─────┼─────┼─────┼─────┼────┼─────┼─────┤ │106.4.5. │13:03 │18:12 │ │翌日05:41│11:29 │02:00 │01:29 │ ├─────┼─────┼─────┼─────┼─────┼────┼─────┼─────┤ │106.4.6. │ │18:12 │翌日07:28│翌日05:40│11:28 │02:00 │01:28 │ ├─────┼─────┼─────┼─────┼─────┼────┼─────┼─────┤ │106.4.7 │14:55 │18:13 │翌日08:21│翌日05:39│11:26 │02:00 │01:26 │ ├─────┼─────┼─────┼─────┼─────┼────┼─────┼─────┤ │106.4.8 │16:01 │18:13 │翌日08:01│翌日05:38│11:25 │02:00 │01:25 │ ├─────┼─────┼─────┼─────┼─────┼────┼─────┼─────┤ │106.4.9 │15:06 │18:14 │翌日08:00│翌日05:37│11:23 │02:00 │01:23 │ ├─────┼─────┼─────┼─────┼─────┼────┼─────┼─────┤ │106.4.10 │15:20 │18:14 │翌日07:10│翌日05:36│11:22 │02:00 │01:22 │ ├─────┼─────┼─────┼─────┼─────┼────┼─────┼─────┤ │106.4.11 │15:30 │18:15 │翌日05:05│翌日03:35│09:20 │01:20 │00:00 │ ├─────┼─────┼─────┼─────┼─────┼────┼─────┼─────┤ │106.4.13 │14:02 │18:15 │翌日08:10│翌日05:33│11:18 │02:00 │01:18 │ ├─────┼─────┼─────┼─────┼─────┼────┼─────┼─────┤ │106.4.14 │16:48 │18:18 │翌日08:20│翌日05:32│11:14 │02:00 │01:14 │ ├─────┼─────┼─────┼─────┼─────┼────┼─────┼─────┤ │106.4.15 │15:22 │18:16 │翌日09:38│翌日05:31│11:15 │02:00 │01:15 │ ├─────┼─────┼─────┼─────┼─────┼────┼─────┼─────┤ │106.4.16 │14:01 │18:17 │翌日07:57│翌日05:30│11:13 │02:00 │01:13 │ ├─────┼─────┼─────┼─────┼─────┼────┼─────┼─────┤ │106.4.18 │15:17 │18:18 │翌日07:34│翌日05:28│11:10 │02:00 │01:10 │ ├─────┼─────┼─────┼─────┼─────┼────┼─────┼─────┤ │106.4.19 │16:26 │18:18 │翌日15:22│翌日05:27│11:09 │02:00 │01:09 │ ├─────┼─────┼─────┼─────┼─────┼────┼─────┼─────┤ │106.4.21 │14:01 │18:19 │同日19:50│同日18:20│00:01 │00:00 │00:00 │ ├─────┼─────┼─────┼─────┼─────┼────┼─────┼─────┤ │106.4.23 │14:13 │18:20 │翌日07:45│翌日05:24│11:04 │02:00 │01:04 │ ├─────┼─────┼─────┼─────┼─────┼────┼─────┼─────┤ │106.4.24 │16:50 │18:21 │翌日08:04│翌日05:23│11:02 │02:00 │01:02 │ ├─────┼─────┼─────┼─────┼─────┼────┼─────┼─────┤ │106.4.25 │15:14 │18:21 │翌日09:07│翌日05:22│11:01 │02:00 │01:01 │ ├─────┴─────┴─────┴─────┴─────┴────┴─────┴─────┤ │上開期間,延長工時在2小時以內之總時數為154小時又1分鐘,以每小時118元計算,共1萬8,174元,延長│ │工時逾2小時之總時數為169小時又17分鐘,以每小時147元計算,共2萬4,885元,合計4萬3,059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