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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19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陳賢德

聲請人
即原告
瑞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祥
聲請人
莊詠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偉程律師
被告
簡金枝
訴訟代理人
江信義
被告
陳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聲請人莊詠字為聲請人即原告瑞三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提起本件訴訟後,已於民國105 年12月27日以買賣為原因而移轉登記予莊詠字,且經原告及莊詠字聲請由莊詠字承當本件訴訟,有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及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是本件由莊詠字承當訴訟,應能直接解決紛爭。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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