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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25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張婷妮

原告
歐陽奇
被告
許俊傑(原名許吟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原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2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利息起算日依序為:民國105 年12月10日、105 年11月10日、105 年12月10日)」,嗣於言詞辯論期日以言詞將訴之聲明中利息起算日更正為「自民國106 年2 月15日(即提示退票日)」起算,就利息部分應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所簽發、訴外人捷競國際汽車有限公司在支票背面背書而為背書人,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序為1萬元、1萬元、100萬元之支票共3 紙(下稱系爭3紙支票,各紙發票日、付款人、支票號碼詳如附表所示),詎原告持系爭3 紙支票於106 年2 月15日向付款銀行為付款之提示,卻均遭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1,020,000元,及自106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26 條、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 項、第133 條亦分別有明文規定。

㈡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支票3 紙及退票理由單3 紙為證,核與其所述相符;而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其1,020,000 元,及自提示退票日即106 年2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11,098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送達被告之戶籍地,依法寄存在該址所屬警察機關後,已由被告之母至警察機關領取訴訟文書,堪認對被告戶籍地即住所地送達係合法送達,故公示送達程序即屬多餘,登報費用應由原告自行吸收),故訴訟費用為11,09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支票號碼 │發票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付 款 人  │  提示退票日  │  利息起算日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民  國)  │  (民  國)  │
├─────┼───┼───────┼──────┼──────┼───────┼───────┤
│AZ0000000 │許俊傑│105年12月10日 │  10,000元  │有限責任基隆│ 106年2月15日 │ 106年2月15日 │
│          │      │              │            │第一信用合作│              │              │
│          │      │              │            │社          │              │              │
├─────┼───┼───────┼──────┼──────┼───────┼───────┤
│AZ0000000 │許俊傑│105年11月10日 │  10,000元  │有限責任基隆│ 106年2月15日 │ 106年2月15日 │
│          │      │              │            │第一信用合作│              │              │
│          │      │              │            │社          │              │              │
├─────┼───┼───────┼──────┼──────┼───────┼───────┤
│AZ0000000 │許俊傑│105年12月10日 │1,000,000元 │有限責任基隆│ 106年2月15日 │ 106年2月15日 │
│          │      │              │            │第一信用合作│              │              │
│          │      │              │            │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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