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5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63號原 告 林煒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亦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佳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賴佳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賴佳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即駁回其對被告賴佳怡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起訴狀將康亦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賴佳怡均列為被告,惟並未記載被告賴佳怡之地址,是本院無從對被告賴佳怡送達訴訟文書(起訴狀繕本、開庭通知等),亦無從特定原告所起訴之「被告賴佳怡」究竟為何人。原告對被告賴佳怡之起訴於法不合,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被告賴佳怡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賴佳怡之最新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被告賴佳怡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