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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589號

返還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589號

原告
玄德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青青
被告
黃奕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一百零六年七月四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足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589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票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