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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字第72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基簡字第722號

原告
協承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貴榮
被告
億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巫廷順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2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486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欠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06 年7 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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