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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基簡字第82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賢德

原告
林家亨
被告
錡異工程有限公司(原名錡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參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

㈠查被告錡異工程有限公司業經經濟部以民國106年7月14日經授中字第10632026240 號函命令解散,然並未進行清算,且該公司股東僅翁文祥1 人,此經調閱該公司登記案卷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足知。被告既未清算終結,則依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第2 項、第79條及第113條之規定,其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法人人格尚未歸於消滅而仍具有權利能力,且仍有民事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並應以翁文祥為其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㈡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76萬5000元,及自104年1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106年12月6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時以言詞將上開訴之聲明之利息起算日變更為104 年11月17日,有起訴狀及本院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參,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予准許。

㈢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收受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9號支付命令後,已於法定期間內向本院具狀聲明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前述支付命令失其效力,以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又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略以: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原告屆期提示,竟遭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因而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除就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39號支付命令提出民事異議狀,表示系爭債務尚有糾葛等語外,其經本院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再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本院之判斷:按支票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為票據法第144 條準用第96條第1項、第2項所分別明定。又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同法第133條亦有所明定。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而被告則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屬實。則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76萬5000元及自104 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未逾其依法得請求之範圍,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又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 項及第78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6萬500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370元,業據原告繳納,有收據在卷可憑,此外,即無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故本件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37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依職權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87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支票號碼 │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付款人   │  利息起算日  │
│          │                      │   (民國)   │(新臺幣)│            │   (民國)   │
├─────┼───────────┼───────┼─────┼──────┼───────┤
│DM0029255 │錡異有限公司          │104年11月14日 │76萬5000元│中國信託銀行│104年11月17日 │
│          │(即錡異工程有限公司)│              │          │北投分行    │              │
│          │(統一編號:24553656)│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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