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元強重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麟
- 被上訴人
- 林清池即鼎台土木包工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