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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訴人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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