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逸安科技建材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劉晉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傳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零柒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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