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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18號

原告
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佐源
被告
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文鴻
被告
銓億工業檢驗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鍾貴菊
被告
郭鴻儒

       楊越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而除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外,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6條及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亦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共同串通偽造、變造非破壞檢測報告及底片向原告詐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7,114,165元,被告東北角公司及李文鴻及銓意公司和鍾貴菊對於鋼管等之銲道改善、後續施工及檢驗,於支付100 萬元後即置之不理,原告只好另洽共同承攬廠商金春福公司進行後續銲道改善及檢驗等工程,至民國106年1月12日合計花費相關費合計611 萬元,均可歸責於被告共同造成之損害,均應負連帶賠償之責任等語,依原告與被告東北角工程有限公司所簽訂之「工程合約」工程合約書將「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補充條款」作為合約附件,而「偉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合約補充條款」於第27條已就管轄法院約定「甲乙雙方同意因本合約而弔起爭訟時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依首開說明,本件當事人及本院均應受前開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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