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 原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游蕙菁律師
- 被告
-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淑婉
- 訴訟代理人
-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加計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