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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7號

原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律師
被告
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婉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所為訴之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追加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加計原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伍萬參仟捌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零捌拾捌元,扣除已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捌佰肆拾捌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追加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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