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聲 請 人 周宏彥 代 理 人 魏敬峯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第1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扶養義務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陳報或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民事庭法官 姚貴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書 記 官 黃進傑 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如有土地房屋應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則應提出該股票集中保管存摺;如有存款應提出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帳號最近2年內每筆提存款或 轉帳明細表、存摺之證明文件資料;如有機車或汽車應提出行車執照或其他登記文件﹔如有信用合作社股利應提出股利所得證明文件),並說明聲請人在提起本件聲請前2年內不 動產、股票、存款變動狀況。 二、陳報聲請人自104年12月起至106年5月止之收入(所謂收入 係指基本工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劃收支款、政府補助金額、分居或離婚之贍養費或其他任何收入款項)之數額、原因、種類,須詳細說明其收入起迄時間為何,並應提出足資證明每月收入之單據、薪資單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三、聲請人應說明有無投保強制險以外之其他保險(包含人壽險、醫療險、意外險等其他一切商業型保險),如有,請提出該保險契約、繳費證明及保單價值等資料,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四、聲請人應陳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等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金額。若曾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不符資格之原因。 五、自104年12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郵局存摺、證 券存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六、陳報在寬心小站民宿工作之每日時間,並說明何以租屋地點與工作地點不同。 七、陳報自104年3月起至105年12月止任職之信義有限公司之地 址,說明何以自104年12月起每月均須支出自瑞芳至冬山之 交通費用新臺幣(下同)2,500元,並提出證據說明該2,500元如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