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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 法官
    高偉文

  • 原告
    蔡孟潔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聲 請 人 蔡孟潔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前項債權人清冊,應表明下列事項:一、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二、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行使權利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第一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十二條及第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及證明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及補繳,如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書記官 黃瓊秋 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受扶養人有無領取社會補助?如有,請說明給付單位、金額、領取期間,並提出證明文件。 二、依所得資料,聲請人受領國賓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康園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健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給付,各該給付之原因為何? 三、聲請人如有從事直銷,請陳報加入直銷之公司,及從事直銷之期間、聲請日前五年內之每月或每年營業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所有之股票價值(請以聲請日之股價計算,並提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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