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林淑鳳
- 法定代理人曾國烈、林志翰
-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范胡德
- 被告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昭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范胡德 相 對 人 伍尼南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志翰 相 對 人 林昭君 林徐月英 林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於擔保提存後,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第一行中關於「聲請人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二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於本院一○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三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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