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號
- 原告
- 廣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仁貴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聚福建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萬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伍仟陸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壹佰元。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