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 原告
- 林家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錡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 元,應繳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