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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告
林家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錡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5,000 元,應繳裁判費8,3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87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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