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 法官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邱昆雄、洪英正
- 原告漢鴻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馬詩儒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1號原 告 漢鴻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昆雄 被 告 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正 被 告 馬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六十四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千零五十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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