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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張婷妮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原告
陳旭鋃
原告
許瑞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為元律師
被告
倪秉誠(原名倪梓翔)
被告
倪維瑾
被告
朱建鳳
被告
奕進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200元( 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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