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56號
- 原告
- 陳旭鋃
- 原告
- 許瑞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為元律師
- 被告
- 倪秉誠(原名倪梓翔)
- 被告
- 倪維瑾
- 被告
- 朱建鳳
- 被告
- 奕進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0,200元( 即以原告於訴之聲明所列請求金額為依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8,917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