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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徐世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原告
林威
送達代收人
邱玉芬
被告
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繼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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