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07號
- 原告
- 林威
- 送達代收人
- 邱玉芬
- 被告
- 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繼蘇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565號),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萬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壹拾貳萬玖仟零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