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0號
- 原告
- 許條根
- 被告
- 雨天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章
- 被告
-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華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25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