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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00號

給付扣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告
許條根
被告
雨天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被告
源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華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扣押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合計新臺幣(下同)258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8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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