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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9號

原告
馮文力
被告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宏

本件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45,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45,0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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