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0號
- 原告
- 第一商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國銘
- 被告
- 施宏杰(原名施兆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