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金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玲 被 告 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童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揚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0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萬貳仟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柒仟肆佰肆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萬陸仟玖佰肆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