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 法官林淑鳳
- 原告盧正洲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29號原 告 盧正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達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0,6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53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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