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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 原告
    李昭賢
  • 被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5號原   告 李昭賢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吉隆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紀乃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7萬6,204元,則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萬8,122元。爰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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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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