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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33號

原告
元鴻報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國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鼎冶礦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萬1,4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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