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08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6號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展環保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