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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官
    姚貴美

  • 原告
    汪永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0號原   告 汪永芳 訴訟代理人 黃教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28,1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06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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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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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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