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