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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基隆市政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63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伍拾伍萬貳仟捌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伍仟柒佰肆拾肆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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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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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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