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原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