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8 日
  • 法官
    陳湘琳
  •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 原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72號原   告 基龍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憲道 訴訟代理人 李鴻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文順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貳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惠如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