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90號原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453,81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53,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0,84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永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