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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王翠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告
富旺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俊
被告
吳坤碧
被告
兼上一人之
訴訟代理人
趙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

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不動產標示中關於建物樓層面積部分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                            │建築式│            │        │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        │
│ 建號 │--------------------------- │建築材│  樓層面積  │權利範圍│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平方公尺)│        │
│      │                            │屋層數│            │        │
├───┼──────────────┼───┼──────┼────┤
│基隆市│基隆市仁愛區中央段二小段71、│11層樓│3 層:75.87 │全部    │
│仁愛區│72、73、74、87、88、89、90、│鋼筋混│合計:75.87 │        │
│中央段│91、92、93、94地號          │泥土造│            │        │
│二小段│--------------------------- │      │------------│        │
│252 建│基隆市○○區○○路00號3樓之9│      │附屬建物,陽│        │
│號    │                            │      │台:8.54    │        │
│      ├──────────────┴───┴──────┴────┤
│      │共同使用部分:參見同段267、275、276建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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