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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4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4號

原告
李信茂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告
原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宏志
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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