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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原告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寶珠
被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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