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仰豐船舶用品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寶珠
- 被告
-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台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10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