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周志豪
- 即被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被告
- 高周桂女
- 即被告
- 高梅桂
- 即被告
- 周晉霆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對於高周桂女、高梅桂、周晉霆必須「合一確定」,是周志豪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高周桂女、高梅桂、周晉霆。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400元〈計算式:(8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327600元;(19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800800元;327600元+800800元=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28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