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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曹庭毓

上訴人
即被告
周志豪
即被告
視同上訴人
即被告
高周桂女
即被告
高梅桂
即被告
周晉霆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對於高周桂女、高梅桂、周晉霆必須「合一確定」,是周志豪上訴之效力,及於其同造當事人高周桂女、高梅桂、周晉霆。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128,400元〈計算式:(8平方公尺+10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327600元;(19平方公尺+11平方公尺+14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800800元;327600元+800800元=00000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8,28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或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婉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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