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01 日
- 當事人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培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春燕(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 :(3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109,200元〉, 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民事庭 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