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志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春燕(即王添福之繼承人)
王進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00元〈計算式:(3平方公尺+3平方公尺)×18200元/平方公尺=109,200元〉,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