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仲恒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木坤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鑫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錦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聲明提起上訴到院,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華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