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 原告
- 馮開琪(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余以文(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余以行(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 被告
-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景南
- 訴訟代理人
- 廖柏宇
- 訴訟代理人
- 黃恩佑
- 被告
-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慧雯
- 訴訟代理人
- 陳嘉君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余泰維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225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憑。茲因余泰維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