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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1 日
  • 法官
    高偉文

  • 原告
    馮開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03號原   告 馮開琪(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余以文(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余以行(即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南 訴訟代理人 廖柏宇 黃恩佑 被   告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訴訟代理人 陳嘉君 陳鴻瑩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余泰維於訴訟繫屬後死亡,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其法定繼承人,此有死亡證明書影本、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司繼字第2251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影本在卷可憑。茲因余泰維之繼承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馮開琪、余以文、余以行為原告余泰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 日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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