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6號
- 原告
- 周啟忠
- 被告
- 松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83年 2月14日簽訂土地合作開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因被告遲延給付,依系爭契約第 4條約定請求被告給付違約金新臺幣 100萬元等語,查系爭契約第17條約定,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系爭契約影本附卷足憑,依前開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