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富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0,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3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9,636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