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欣政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富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彥韋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22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3 月21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20,72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636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9,636 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