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 原告
-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潭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玶律師
- 被告
-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年
- 訴訟代理人
- 楊思莉律師
- 被告
-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永郎
- 訴訟代理人
- 邱政義律師
- 被告
- 陳慶銘
- 被告
- 大生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政龍
- 訴訟代理人
- 楊光律師
- 被告
- 彭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834號關稅法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4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關稅法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12月6日判決,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判字第5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2判決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