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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黃梅淑

原告
大陸商福建華榮海運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潭
訴訟代理人
黃于玶律師
被告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年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被告
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永郎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律師
被告
陳慶銘
被告
大生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政龍
訴訟代理人
楊光律師
被告
彭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 186條定有明文。又法院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無論曾否註明停止終竣之時期,迨停止終竣之法定事實發生時,均應由法院將原裁定撤銷(最高法院31年抗字第17號判例參照)。

二、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1834號關稅法事件行政訴訟之裁判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7年4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關稅法事件,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107年12月6日判決,並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9年10月15日以109年度判字第52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上開2判決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應撤銷上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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