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0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蔡慶年 訴 訟 代理人 賴儀儒 被 告 緹陽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江永 被 告 蔣阿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柒佰參拾伍萬貳仟玖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緹陽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被告緹陽公司)、蔣江永、蔣阿秀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緹陽公司於民國100 年12月29日邀同其餘被告蔣江永、蔣阿秀簽立保證書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30,000,000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告緹陽公司於105 年3 月21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24筆,其中18筆係新臺幣借款,金額共計新臺幣10,000,000元,另有外幣借款6 筆,金額共計美金237,000元, 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之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前開借款雖尚未屆期,惟被告緹陽公司除僅攤還本金美金343.81元,及繳付利息至如附表所示「最後付息日」止外,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新臺幣10,000,000元及美金236,656.19元(美金部分以 106年4 月24日起訴繫屬日之美金小額即期賣出匯率 31.0701折算為新臺幣7,352,931元 ),共計新臺幣17,352,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依被告簽立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第6 條第1 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故原告據此要求被告緹陽公司清償積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另被告蔣江永、蔣阿秀既均為上述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7,352,9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緹陽公司、蔣江永、蔣阿秀均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2 份、約定書3 份、借據24份、外匯逾期放款轉列催收款項明細表、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 份為證,核與原告所述相符;且被告三人均已於相當時期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述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三人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17,352,931元(其中美金236,656.19元,以106 年4 月24日起訴繫屬日之美金小額即期賣出匯率31.0701折算為新臺幣7,352,9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64,768元,此外無其他費用支出,是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 164,768元,應由敗訴之被告三人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7條第1 項、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耿珮瑄 ┌───────────────────────────────────────────────────────────────────────┐ │附表: 106年度重訴字第30 │ │ 號 │ │ │ ├──┬──────┬───────┬─────┬─────┬─────┬────┬────────────┬─────────────────┤ │編號│ 原借款本金 │尚欠/請求金額 │ 借款日 │ 到期日 │最後付息日│週年利率│ 請求之利息 │ 請求之違約金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 │ (%) ├────────────┼─────────────────┤ │ │ │ │ │ │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 │ │ │ │ │ │ │ │自10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3日起至106年8月22日止,│ │ 一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3.21 │106.3.21 │106.1.21 │3.86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3│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0日起至106年8月19日止,│ │ 二 │ 375,000元 │ 375,000元 │105.4.18 │106.4.18 │106.1.18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計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0│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按│ │ 三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5.5 │106.5.5 │106.2.5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7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3月14日起至106年9月13日止,│ │ 四 │ 375,000元 │ 375,000元 │105.5.12 │106.5.12 │106.2.12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計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14│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18日起至106年8月17日止,│ │ 五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6.16 │106.6.16 │106.1.16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18│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 六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8.3 │106.8.3 │106.2.3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5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 七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10.3 │106.10.3 │106.2.3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5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4日起至106年8月23日止,│ │ 八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11.22 │106.11.22 │106.1.22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4│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9日起至106年9月8日止,按│ │ 九 │ 250,000元 │ 250,000元 │105.12.7 │106.12.7 │106.2.7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9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22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3日起至106年8月22日止,│ │ 十 │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3.21 │106.3.21 │106.1.21 │3.86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3│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0日起至106年8月19日止,│ │十一│1,125,000元 │ 1,125,000元 │105.4.18 │106.4.18 │106.1.18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0│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7日起至106年9月6日止,按│ │十二│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5.5 │106.5.5 │106.2.5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7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3月14日起至106年9月13日止,│ │十三│1,125,000元 │ 1,125,000元 │105.5.12 │106.5.12 │106.2.12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14│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18日起至106年8月17日止,│ │十四│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6.16 │106.6.16 │106.1.16 │3.94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18│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十五│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8.3 │106.8.3 │106.2.3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5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十六│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10.3 │106.10.3 │106.2.3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5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2月24日起至106年8月23日止,│ │十七│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11.22 │106.11.22 │106.1.22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月24│ │ │ │ │ │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 │ │ │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 │自106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 │自106年3月9日起至106年9月8日止,按│ │十八│ 750,000元 │ 750,000元 │105.12.7 │106.12.7 │106.2.7 │3.950% │止,按左列利率計算之利息│左列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9日 │ │ │ │ │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之百分之20│ │ │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合計│10,000,000元│ 10,000,000元 │ │ │ │ │ │ │ ├──┼──────┼───────┼─────────────────────────────────────────────────────┤ ├──┼──────┼───────┼─────┬─────┬────┬──────────────────┬─────────────────┤ │ │ 原借款本金 │尚欠/請求金額 │ 借款日 │最後付息日│遲延利息│ 請求之利息 │ 請求之違約金 │ │編號│ (美金) │ (美金) │─────│ 借款利息 │週年利率├──────────────────┼─────────────────┤ │ │ │ │ 到期日 │ 週年利率 │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計算之期間及利率(民國) │ ├──┼──────┼───────┼─────┼─────┼────┼──────────────────┼─────────────────┤ │ │ │ │105.9.7 │ 106.2.13 │ 9% │自106年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自106年2月14日起至106年7月22日止,│ │十九│ 54,000元 │ 53,656.19元 │ │ │ │率百分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按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7│ │ │ │ │106.1.22 │ │ │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 │ │ │ │ │ 4.35% │ │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5.10.4 │ 未付息 │ 9% │自105年10月4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按│自106年2月16日起至106年8月15日止,│ │二十│ 24,000元 │ 24,000元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自106 │按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8│ │ │ │ │106.2.15 │ │ │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 │ │ │ │ │ 4.35% │ │分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5.11.3 │ 未付息 │ 9% │自105年11月3日起至106年3月1日止,按 │自106年3月2日起至106年9月1日止,按│ │二一│ 39,000元 │ 39,000元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自106 │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 │ │ │ │106.3.1 │ │ │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之 │ │ │ │ │ │ 4.35% │ │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5.10.7 │ 未付息 │ 9% │自105年10月7日起至106年3月4日止,按 │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二二│ 25,000元 │ 25,000元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自106 │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 │ │ │ │106.3.4 │ │ │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之 │ │ │ │ │ │ 4.35% │ │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5.10.14 │ 未付息 │ 9% │自105年10月14日起至106年3月4日止,按│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二三│ 50,000元 │ 50,000元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自106 │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 │ │ │ │106.3.4 │ │ │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之 │ │ │ │ │ │ 4.35% │ │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5.10.27 │ 未付息 │ 9% │自105年10月27日起至106年3月4日止,按│自106年3月5日起至106年9月4日止,按│ │二四│ 45,000元 │ 45,000元 │ │ │ │週年利率百分之4.35計算之利息,自106 │左列遲延利率之百分之10,自106年9月│ │ │ │ │106.3.4 │ │ │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遲延利率之 │ │ │ │ │ │ 4.35% │ │之9計算之遲延利息。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 237,000元 │ 236,656.19元 │ │ │ │ │(折算為新臺幣 │ │ │ │ │7,352,931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