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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陳湘琳

聲請人
延昌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雪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5年度司催字第7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6日刊登於太平洋日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7月17日(期間末日原為106年7月16日,是日為例假日,依法應以休息日之次日即17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33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受 款 人││ │ │ │(本院105年 │(新臺幣)│ │ ││ │ │ │度司催字第72│ │ │ ││ │ │ │號裁定記載為│ │ │ ││ │ │ │到期日) │ │ │ │├──┼────┼────┼──────┼─────┼─────┼────┤│ 1 │崇安工程│華南銀行│民國105年6月│ 9,692元 │MD3958501 │延昌鋼鐵││ │行黃月里│七堵分行│30日 │ │ │有限公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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