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36號聲 請 人 良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書馨 代 理 人 洪怡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前經聲請鈞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有案,並已依法登報,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以判決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3 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2 月8 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6 年8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耿珮瑄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受 款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 (新臺幣) │ │ │ ├──┼────┼────┼────────┼───────┼─────┼──────┼──┤ │001 │玉山商業│陸軍第八│玉山商業銀行基隆│105年10月28日 │ 40,000元 │AD0189673號 │ │ │ │銀行基隆│軍團指揮│分行 │ │ │ │ │ │ │分行 │部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