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7 日
-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0號 異 議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林炳憲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陳彥涵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內提出異議;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 項、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8年2月23日公告之債權表第參欄編號11債權人林炳憲(即本件相對人,下稱相對人)借貸債權(下稱系爭債權)之真實性容有可議,爰依法提起異議等語。 三、經查: 本院依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申報債權編造債權表,並於108年2月23日公告債權表,並於同年3月4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同年3月8月以系爭債權之真實性有爭議,對於債權表提出異議,並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借據或相關執行名義以證明系爭借款之真實性。惟按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8條第1項定有明文。相對人於107年12月12日提出借據影本,而該借據業經債務人本人簽名,即 推定為真正,可資證明系爭債權存在,若未經他人提出反證情形下,不容任意爭執系爭債權之存否,乃異議人未附任何可供調查之證據,率意爭執系爭債權之真實性,實無理由,其異議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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