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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勞資糾紛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聲請人
葉佳斌
相對人
大和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連江縣南竿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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