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簡調字第14號
- 聲請人
- 葉佳斌
- 相對人
- 大和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偉中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糾紛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連江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連江縣南竿鄉,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連江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