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1786號
- 原告
- 頂誌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峯基
- 訴訟代理人
- 黃雅華
- 訴訟代理人
- 蕭汝真
- 被告
- 安生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柏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即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000 元,應由被告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