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2211號
- 原告
- 簡萬吉
- 被告
- 余志元
- 被告
- 安石電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余志元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被告安石電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前二項就新臺幣壹拾萬元範圍內之給付或負擔,任一被告已為全部或一部之給付者,其餘被告就其履行之範圍內同免給付之義務。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